(2017)赣04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石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石金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35260Q。法定代表人:阚庆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金平,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上诉人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属加盟合作关系,共青城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债务自行承担,上诉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石金平与共青城分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未实际履行,应以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为准,假如两份涉案合同均有效力,约定管辖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石金平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法院。综上,广州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佳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