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52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法定代表人舒星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朋,男,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永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佩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