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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6288吴细英与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英,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288号原告:吴细英,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3754073J,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梁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明,职务不详。原告吴细英与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服饰公司下落不明,依法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由原告吴细英补交诉讼费用。原告吴细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细英撤回起诉处理。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