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422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422号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雨寒。被告:蔡栋,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