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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义,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义,男,1938年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1年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孙再德,系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