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道华与晁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华,晁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14号原告:王道华,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晁宁,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原告王道华与被告晁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道华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