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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道华与晁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华,晁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14号原告:王道华,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晁宁,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县鲁腾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原告王道华与被告晁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道华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