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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岩与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终6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岩,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王岩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岩上诉请求: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辽河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法律滞后难觅端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断章取义;引用该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自相矛盾;裁判文书漏列被起诉人基本情况;晨宇集团改制非政府主导。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认维权过程中法律滞后难觅端口的问题,亦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答复意见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前提是劳动争议,而本案不是。一审法院引用该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说明本案不属该规定的情形,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关于漏列被起诉人基本情况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要求,对不予受理案件不列被起诉人基本情况。一审法院裁定不列被起诉人正确。一审裁定认定该案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该认定依据不足,应予纠正。综上,王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宇审判员  李继红审判员  姚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