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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自灵,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谢自灵,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的公证书不合法,是无效的。二、上诉人没有侵权,我公司的歌曲库来源合法,是购买设备时自带的歌曲库。三、侵权赔偿费用过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辩称: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本案涉案歌曲全部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500元,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761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包间费及消费261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5326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烟火的季节》、《爱的邻域》、《绝不能失去你》、《CASKFORMORE(要求更多)》、《第一时间》、《今天起》、《谈心》、《CLOVELOVE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海盗》、《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一定要幸福》、《一对》、《人情味》、《今生今世》、《多谢老天爷》、《女人不该让男人太累》、《她最好》、《我爱的人》、《教我怎么不想你》、《没那种命》、《爱》、《给我一个机会》、《黄豆》、《HERO(英雄)》、《下半辈子》、《丢》、《我在乎》、《沉默》、《爆发》、《老K脸》、《补偿》、《再见过去》、《分手第七天》、《勇敢》、《吻雨》、《温室的花》、《第一个冬季》、《等》、《西班牙狂想曲》、《如果爱就现在吧》、《目击者》、《SETMEFREEIII(让我自由III)》、《一秒的安慰》、《匿名的宝贝》、《每天的每夜》、《蓝天》、《那女孩对我说》、《专属密码》、《遥远》、《碎片》、《肩上蜻蜓》、《那时候》、《两难》、《拥抱我》、《断了线》、《河流》、《爱我》、《邻居的耳朵》、《哭笑不得》、《零》、《我忍住哭》、《红蜻蜓》、《花季》、《超人心》、《青春纪念册》、《HEY!HAH!(嘿!嗨)》、《我的野蛮女友》、《求爱复刻版》、《爱情不用翻译》、《爱的勇气》、《转身的时候》、《不怕付出》、《忘了》、《狂奔》、《你的电话》、《BEFOREIFELLINLOVE(当我恋爱前)》、《DIDADI(嘀嗒滴)》、《D0YOUWANTMYLOVE(你需要我的爱么)》、《I'MSTILLINLOVE(我仍爱着)》、《PERFECTINEVERYWAY(一切完美)》、《SOCRAZY(太疯狂)》等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卡拉0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0K经营者、卡拉0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再次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5年12月1日,原审原告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原审原告管理,仅限卡拉OK行业行使;第二,原审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审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6年双方再次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同意。2016年5月31日、6月7日,经原审原告申请,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商业城Sl0栋虹影城三楼后街量贩KTVM01、M-02包房内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涉案97首作品的影像画面。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原审原告为此支出了公证保全费2000元、包房费及消费299元。另查明,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商业城Sl0栋虹影城三楼后街量贩KTV系由原审被告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公证保全时,该KTV点歌系统中有涉案97首作品,且与原审原告经授权管理的97首作品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9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卡拉0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音像节目的著作财产权授权原审原告管理。原审原告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综上,原审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原审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审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原审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审被告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经查,原审被告未经原审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审原告作品放映权,原审原告有权对原审被告的该行为提起诉讼。对于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还存在复制行为,故对侵害复制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原审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审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将本案涉案歌曲全部删除的主张,由于本案不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原审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485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299元,共计50799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一、被告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的《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烟火的季节》、《爱的邻域》、《绝不能失去你》、《ASKFORMORE(要求更多)》、《第一时间》、《今天起》、《谈心》、《LOVELOVE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海盗》、《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一定要幸福》、《一对》、《人情味》、《今生今世》、《多谢老天爷》、《女人不该让男人太累》、《她最好》、《我爱的人》、《教我怎么不想你》、《没那种命》、《爱》、《给我一个机会》、《黄豆》、《HERO(英雄)》、《下半辈子》、《丢》、《我在乎》、《沉默》、《爆发》、《老K脸》、《补偿》、《再见过去》、《分手第七天》、《勇敢》、《吻雨》、《温室的花》、《第一个冬季》、《等》、《西班牙狂想曲》、《如果爱就现在吧》、《目击者》、《SETMEFREEIII(让我自由III)》、《一秒的安慰》、《匿名的宝贝》、《每天的每夜》、《蓝天》、《那女孩对我说》、《专属密码》、《遥远》、《碎片》、《肩上蜻蜒》、《那时候》、《两难))、《拥抱我》、《断了线》、《河流》、《爱我》、《邻居的耳朵》、《哭笑不得》、《零》、《我忍住哭》、《红蜻蜓》、《花季》、《超人心》、《青春纪念册》、《HEY!HAH!(嘿!嗨)》、《我的野蛮女友》、《求爱复刻版》、《爱情不用翻译》、《爱的勇气》、《转身的时候》、《不怕付出》、《忘了》、《狂奔》、《你的电话》、((BEFOREIFELLINLOVE(当我恋爱前)》、《DII)ADI(嘀嗒滴)》、《DOYOUWANTMYLOVE(你需要我的爱么)》、《I'MSTILLINLOVE(我仍爱着)》、《PERFECTINEVERYWAY(一切完美)》、《SOCRAZY(太疯狂)》共97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85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299元,共计5079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1.53元,保全费552.61元,由被告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公证是否合法?二、上诉人歌曲库来源合法能否成立?三、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一、关于公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公证处是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证据保全是无效的,法院不应予以认可。公证处对涉案证据保全出具公证书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保全证据予以了明确,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据。上诉人以没有通知其而作的证据保全是无效的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认可。二、关于上诉人歌曲库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其歌曲库是购买卡拉OK设备时就带着的。但其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提交购买设备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其歌曲库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因此,其关于歌曲库来源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赔偿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上诉人在二审中并未提出其经营所得,也未提出应当如何赔偿的合理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48500及维权合理费用2299元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53元由上诉人昆明西街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任志祥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