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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王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王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77号原告刘建辉,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安宁,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建辉与被告王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刘建辉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王安宁。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不能提供被告王安宁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安宁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