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光玲与何经平、罗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玲,何经平,罗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993号原告:汤光玲,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经平,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会梅,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汤光玲与被告何经平、罗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光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平、罗会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光玲诉称,二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7400元,后多次催讨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经平偿还原告借款57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何经平、罗会梅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经平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3日向原告汤光玲出具借条,其内容分别为“今借到汤光林同志现金肆万柒仟肆佰元整(¥47400元),何经平2013年元月10号”,“今借到汤光林同志现金壹万元整,何经平2013年2月3日”。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3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查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汤光玲曾用名汤光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经平向原告汤光玲出具借条借款57400元,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应当视为借期内没有利息,可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已特别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的事实;也未能证明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经平、罗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汤光玲借款57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74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35元,由被告何经平、罗会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震华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人民陪审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玉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