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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虎与海盐县龙潭池洗浴中心、龚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虎,海盐县龙潭池洗浴中心,龚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082号原告:孙虎,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海盐县龙潭池洗浴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西塘桥街道)东海花苑商业广场18幢301-401号。负责人:沈斌。被告:龚根明,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虎诉被告海盐县龙潭池洗浴中心、龚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本案的付款、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孙虎负担。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