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52号余锡军申请李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锡军,李小龙,满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锡军,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满有凤,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锡军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满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小龙、满有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