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桂浩与刘向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浩,刘向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324号原告:徐桂浩,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刘向延,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桂浩诉刘向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徐桂浩负担。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