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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浔江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豪格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浔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豪格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05号原告:绍兴浔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B1幢37号。法定代表人:胡梦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兴豪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建仁。原告绍兴浔江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豪格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浔江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佳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