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94号原告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士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艳梅,女,36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艳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日月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