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俊志与王建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俊志,王建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俊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春上诉人武俊志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俊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俊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由武俊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杨祝续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