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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987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纪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吉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