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987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纪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吉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