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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克锋与陈发章、莫丽娜股权转让及合伙协议(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克锋,陈发璋,莫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克锋,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6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陈发璋,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莫丽娜,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3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克锋申请执行陈发璋、莫丽娜股权转让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发璋、莫丽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发璋、莫丽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