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华斌、程德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斌,程德进,程兴春,程兴红,程永兴,程永宽,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华斌,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德进,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兴春,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兴红,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永兴,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永宽,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家涛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负责人:邵华,总经理。上诉人王华斌与被上诉人程德进、程兴春、程兴红、程永兴、程永宽、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斌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开宇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