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66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北新世纪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龙,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飞,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子龙,汉族。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子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好思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