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1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邹瑞玉与马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玉,马珊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817号之一原告:邹瑞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马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邹瑞玉与被告马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邹瑞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瑞玉以其欲与马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邹瑞玉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