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程楠楠,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程楠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李学伟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