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喜忠诉齐齐哈尔红鹤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喜忠,齐齐哈尔红鹤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房喜忠,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红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学府路芳苑办公楼00单元01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4691-0本院在执行房喜忠与齐齐哈尔红鹤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02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