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显领、阙二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显领,阙二磊,顾运鹏,赵明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712号申请人:崔显领,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阙二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顾运鹏,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赵明君,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显领与被申请人阙二磊、顾运鹏、赵明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显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阙二磊、顾运鹏、赵明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320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显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阙二磊、顾运鹏、赵明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32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阙二磊、顾运鹏、赵明君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申请人崔显领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崔显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