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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李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813号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4325,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兴港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方福银,董事长。被告:李昌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