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玉春与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春,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01号原告:周玉春,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文,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春诉被告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周玉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玉春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