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金凤、王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凤,王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凤,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金凤因与被上诉人王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金凤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金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金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马金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静审判员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