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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蒙娜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蒙娜,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094号原告:段蒙娜,女,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单位法务部职员。原告段蒙娜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段蒙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蒙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蒙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隋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