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孝芳与邢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芳,邢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孝芳,女,汉族,1942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渭杰,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宁,男,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孝芳、邢宁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孝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渭杰,上诉人邢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孝芳以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张孝芳请求对卓邢村西组98号老庄基以及张孝芳的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丈夫遗产等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析产,而一审法院审查为不当得利,判决由邢宁返还补偿款,故原审判非所诉。重审时应按照原告诉请,查明相应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孝芳缴纳的上诉费2300元、上诉人邢宁缴纳的上诉费1123元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小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