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晓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伟,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广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3日15时,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A区1号楼1单元内,将该单元4楼至8楼电梯井内电梯电缆线剪断并抽出,后将所盗取的电缆线拖至该单元601室,使用刀片将电缆线内铜芯取出并成捆扎好,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将所盗取的电缆线及作案用刀片等丢弃在601室,后逃跑。2、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11号楼1单元内(信号塔旁边)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2楼到8楼的细五芯电缆线(大约18米左右)割断盗走。3、2016年9月份中下旬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11号楼里1单元内,先后三次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2楼到3楼的细电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线20斤左右。4、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6号楼1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3楼到7楼的细五芯电缆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缆线20斤左右。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6号楼1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细电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线20斤左右。6、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N区的2号楼2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该单元3楼到10楼的20多米的一根细五芯电缆线割断,后准备离开时发现有人过来,遂将其盗取的电缆线扔到11楼后逃跑。7、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8点钟左右,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N区的2号楼2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该单元内从2楼到3楼的细五芯电缆线(约2米长)割断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高晓伟所盗的电梯电缆线及电线总价值为4023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失主高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晓伟的供述;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5、辨认笔录、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晓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晓伟予以判处。被告人高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3日15时,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A区1号楼1单元内,将该单元4楼至8楼电梯井内电梯电缆线剪断并抽出,后将所盗取的电缆线拖至该单元601室,使用刀片将电缆线内铜芯取出并成捆扎好,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将所盗取的电缆线及作案用刀片等丢弃在601室,后逃跑。2、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11号楼1单元内(信号塔旁边)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2楼到8楼的细五芯电缆线(大约18米左右)割断盗走。3、2016年9月份中下旬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11号楼里1单元内,先后三次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2楼到3楼的细电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线20斤左右。4、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5.6点钟,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6号楼1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3楼到7楼的细五芯电缆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缆线20斤左右。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K区6号楼1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细电线割断盗走,共盗取电线20斤左右。6、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N区的2号楼2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该单元3楼到10楼的20多米的一根细五芯电缆线割断,后准备离开时发现有人过来,遂将其盗取的电缆线扔到11楼后逃跑。7、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8点钟左右,被告人高晓伟前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N区的2号楼2单元内,用小刀子,老虎钳子把该单元内从2楼到3楼的细五芯电缆线(约2米长)割断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高晓伟所盗的电梯电缆线及电线总价值为40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高某、宗某、程某、刘某1、胡某1、王某、刘某2、胡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辨认笔录,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凤台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高晓伟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晓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晓伟盗窃未追回的物品,依法追缴后返还失主;三、被告人高晓伟盗窃作案工具刀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跃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