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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学强、赵恒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强,赵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学强,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赵恒波,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赵学强与赵恒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希成审 判 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