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建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国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国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唐建国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医院旁蜀都商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7年3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上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唐建国和参赌人员卢某某等人,起获六合彩投注收据本1本、第33期六合彩投注的A4纸1张、赌资137元和手机1部。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唐建国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唐建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建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建国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获利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建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建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赌资1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