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绍宽与被郑英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绍宽,郑英华,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83号原告:耿绍宽,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晗,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英华,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郑军,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耿绍宽与被告郑英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耿绍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绍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25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冬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