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杭城、王贤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杭城,王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杭城,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王贤发,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5月19日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1645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浙0127执14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贤发名下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贤发所有的浙A×××××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