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丽与被告曹欣欣、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丽,曹欣欣,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民初567号原告:王凤丽,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欣欣,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强,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凤丽与被告曹欣欣、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欣欣、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借款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30日暂计利息81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曹欣欣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曹欣欣向原告王凤丽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为0.015,还款方式为月结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7日至今,被告曹欣欣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约。因被告付强与被告曹欣欣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曹欣欣、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曹欣欣、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曹欣欣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曹欣欣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为0.015,还款方式为月结付利息。《借款合同书》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向被告曹欣欣账户汇款100000元。此后,被告曹欣欣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了原告2016年10月1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2016年10月17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被告曹欣欣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查明,被告曹欣欣与被告付强系夫妻关系,此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身份信息、佳木斯市向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借款合同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凤丽与被告曹欣欣于2016年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约定的事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王凤丽履行了出借被告曹欣欣100000元借款后,被告曹欣欣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曹欣欣未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其与被告付强系夫妻关系,此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曹欣欣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约定按照月利率1.5%给付借款利息,且被告曹欣欣已给付原告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现原告诉请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欣欣、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凤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被告曹欣欣、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兴彩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