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679号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子路州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164433933。法定代表人:贺新强,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居士巷44-1。法定代表人:龚俊辉,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凤俊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市乡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