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18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艳萍与蔺晓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萍,蔺晓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33-3号申请执行人曹艳萍,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蔺晓蒙,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曹艳萍申请将查封车辆予以解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蔺晓蒙名下号牌号码为陕A55E**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