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龙与乳山市育黎镇西纪村村民委员会、王典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乳山市育黎镇西纪村村民委员会,王典玖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804号原告:王龙,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育黎镇西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红,任村主任。被告:王典玖,男,汉族,住乳山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王龙与被告乳山市育黎镇西纪村村民委员会、王典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霄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