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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7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106号兴安丽景小区*号楼*单元101。法定代表人:潘英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升,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