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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术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术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298号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61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术华,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冯洪波,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术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