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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倪申、崔建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申,崔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申,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南召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建敏,男,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再审申请人倪申与被申请人崔建敏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3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倪申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基本事实系申请人、被申请人、蔡升各出资10万元交给孙宏坤,工程中标后因资金不足,工程未最终实施。因此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向孙宏坤要求退款。本案系合伙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审确定案由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3年1月,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蔡升各出资10万元合伙承建工程,后被申请人和蔡升退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崔建敏现金壹拾柒万伍仟柒佰元整,欠款人:倪申,2015、4、16。”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此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欠条所载款项并无不当。因该欠款系被申请人退伙时与申请人之间的清算,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款项与案外人孙宏坤无关亦无不当。申请人与孙宏坤的纠纷可另行解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倪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