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权香与阳朝友、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权香,阳朝友,李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第3522号原告:吴权香,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朝友,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被告:李群辉,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原告吴权香与被告阳朝友、李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朝友、李群辉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曾 鲲人民陪审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