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248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投资人林武明,经理。被告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营者林武明。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鸿恺、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投资人即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的经营者林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是《我一定会来》、《爱爱爱情》、《校花》、《真的不同了》、《谁的心忘了收》、《留什么给你》、《你快回来》、《只要你好》、《不再沉睡》、《绝不呼救》、《专家》、《勇敢的我》、《对自己好一点》、《啊77》、《有缘无份》、《无限荣光》、《代价》、《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花儿》、《寂寞有多长》、《城市》、《奔四》、《无法拒绝》、《因为我是男人》、《伤心一百天》、《红绿灯》、《立秋》、《信》、《我懂你》、《风起来的时光》、《牵绊》、《不再问》、《喜玛拉雅》、《Crazy》、《美人鱼》、《胡撸胡撸瓢儿》、《女人的梦》、《能不能幸福》、《游游荡荡》、《我们的声音》、《你是我的阳光》、《你的芭比》、《我要结婚》、《我希望我的希望不再只是希望》、《中国》、《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等你回家》、《如果我离开》、《无》、《爱情的房子》、《敢问路在何方》、《男人苦》、《想念你》、《伤心海》、《这个冬天来看你》、《滥赌鬼》、《流逝》共5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前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发现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经营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广场新玛特3F的“麦迪量贩KTV”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播放前述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被告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为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的前述经营行为提供便利。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管理协会”)授权,未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通过其经营的KTV场所的歌曲点播机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供客户点唱而获利,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放映,从曲库中立即删除案涉57部侵权作品;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1、被告在应诉前未收到任何侵权通知,原告未提前告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2、因被告场所所有VOD点歌系统及歌曲均为正规厂商提供,且该厂商与音像管理协会签署了相应的版权合同,被告场所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所有的歌曲均为云端自动添加,被告并不知晓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既得利益;3、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重大问题,在原告提供的相关影像证据中,每首歌曲录制时间仅仅为几秒,时间较短,无法证明被告所播放的歌曲与原告所提供的歌曲为同一作品,且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的要求;4、原告无法证明所谓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及损失程度,被告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2012年5月8日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由恒大唱片有限公司变更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是依法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的著作权人,该精选集中收录了案涉《我一定会来》、《爱爱爱情》、《校花》、《真的不同了》、《谁的心忘了收》、《留什么给你》、《你快回来》、《只要你好》、《不再沉睡》、《绝不呼救》、《专家》、《勇敢的我》、《对自己好一点》、《啊77》、《有缘无份》、《无限荣光》、《代价》、《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花儿》、《寂寞有多长》、《城市》、《奔四》、《无法拒绝》、《因为我是男人》、《伤心一百天》、《红绿灯》、《立秋》、《信》、《我懂你》、《风起来的时光》、《牵绊》、《不再问》、《喜玛拉雅》、《Crazy》、《美人鱼》、《胡撸胡撸瓢儿》、《女人的梦》、《能不能幸福》、《游游荡荡》、《我们的声音》、《你是我的阳光》、《你的芭比》、《我要结婚》、《我希望我的希望不再只是希望》、《中国》、《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等你回家》、《如果我离开》、《无》、《爱情的房子》、《敢问路在何方》、《男人苦》、《想念你》、《伤心海》、《这个冬天来看你》、《滥赌鬼》、《流逝》57部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20日,案外人音像管理协会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作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供给卡拉OK经营者在KTV中以MTV卡拉OK作品的形式使用,上述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时,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音像管理协会共同出具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8年3月19日。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音像管理协会签订《协议书》,撤销《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内容,并约定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原告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像管理协会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原告行使维权权利;原告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原告所有;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两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KTV娱乐服务,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1105号。被告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成立于2010年4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等,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1105号。2016年12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邢鸿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12月13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原告方参与本次保全证据的田悦、邢鸿来到“麦迪量贩KTV”三层的K825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事先对原告用于本次保全证据所使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确认。进入房间后,田悦使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了57部音乐电视作品。由邢鸿操作摄像设备对5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外观门头进行了拍照。消费结束后,得到该经营场所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一张、《食品小票销售单》一张、刷卡消费单据一张。收款收据写有“欠发票,伍拾圆+超市消费38共88圆”的文字并且加盖有“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刷卡单据载明“商户名:大连沙河口区逸彩城麦迪超市金额:50元”。保全证据工作结束后,由公证人员负责将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本次保全证据所摄录之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并装入证物袋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后随同公证书一同移交给原告。上述过程记载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367号公证书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光盘封存件。经比对,现场摄录的57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与原告提交的《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中收录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一致。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814号、4815号、4816号、18367号公证书、封存光盘、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是案涉5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比对结果,原告提供的公证摄录的案涉5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均具有一致性。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在KTV经营中使用点歌系统放映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且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辩称原告取证视频不完整,单曲平均录制时间只有几秒,无法证明取证视频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致性。根据比对结果,原告提供的公证摄录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视频虽然时间较短,但从初始画面可以判断出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致性。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点歌系统中存在57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致性的音乐电视作品,而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未向法庭提供其点歌系统中存在初始画面与原告作品一致但后续部分与原告作品不一致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应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大连逸彩城麦迪超市实施了侵犯原告放映权的行为,故对原告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28500元(500元/部×57部)。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的票据,但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对于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15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我一定会来》、《爱爱爱情》、《校花》、《真的不同了》、《谁的心忘了收》、《留什么给你》、《你快回来》、《只要你好》、《不再沉睡》、《绝不呼救》、《专家》、《勇敢的我》、《对自己好一点》、《啊77》、《有缘无份》、《无限荣光》、《代价》、《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花儿》、《寂寞有多长》、《城市》、《奔四》、《无法拒绝》、《因为我是男人》、《伤心一百天》、《红绿灯》、《立秋》、《信》、《我懂你》、《风起来的时光》、《牵绊》、《不再问》、《喜玛拉雅》、《Crazy》、《美人鱼》、《胡撸胡撸瓢儿》、《女人的梦》、《能不能幸福》、《游游荡荡》、《我们的声音》、《你是我的阳光》、《你的芭比》、《我要结婚》、《我希望我的希望不再只是希望》、《中国》、《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等你回家》、《如果我离开》、《无》、《爱情的房子》、《敢问路在何方》、《男人苦》、《想念你》、《伤心海》、《这个冬天来看你》、《滥赌鬼》、《流逝》57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5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31500元。三、驳回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大连麦迪量贩娱乐广场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孙梅审 判 员 钟薇人民陪审员 广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