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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洪江与李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江,李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03号原告:刘洪江,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李洪良,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刘洪江与李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洪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洪江负担。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