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洪江与李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江,李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03号原告:刘洪江,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李洪良,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刘洪江与李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洪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洪江负担。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