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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涂全德、肖小林等与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全德,肖小林,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25民初1247号原告:涂全德,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原告:肖小林,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系涂全德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凡,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修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全德、肖小林与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涂全德、肖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134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在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所开发的商品房27栋17号商铺一套。2015年7月3日,二原告与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上述商铺交给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前返还二原告经营收益款48244元,合同对原、被告的其他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2016年11月3日,二原告与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将上述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二原告经营收益款48244元,作为借款交由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在扣除税费后实际借款为42406元,期限为一年,利息为10177元,返回部分税费款2919元,合计55502元。随后,因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现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涂全德、肖小林款55502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5502元,同年10月30日前将余款30000元一次性付清。同时,此款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7月1日后开始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再无任何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谷城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