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489号原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世纪城S段1-07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菲,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银,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原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旭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