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孟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孟艳飞,韩连国,侯传强,雷玉稳,孟新,雷丽芬,孔淑芬,周长俊,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村。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孟艳飞,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南街居委会居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连国,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孟艳飞之夫。被执行人:侯传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村民。被执行人:雷玉稳,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华佗庙村村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新,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南街居委会*组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雷玉稳之妻。被执行人���雷丽芬,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大杜村村民。被执行人:孔淑芬,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河东赵村村民。被执行人:周长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前金海村村民。被执行人:辛明,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郚山镇小洼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长俊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孟艳飞、韩连国、侯传强、雷玉稳、孟新、雷丽芬、孔淑芬、周长俊、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艳飞、韩连国、侯传强、雷玉稳、孟新、雷丽芬、孔淑芬、周长俊、辛明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