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江可先与顾二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可先,顾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江可先,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顾二瑞,女,3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可先与被执行人顾二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