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国梁与肖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梁,肖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744号原告王国梁,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司机,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志刚,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梁与被告肖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梁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梁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梁撤回对被告肖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梁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