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清与被告平泉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清,平泉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356号原告:孙志清,住平泉市。被告:平泉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方文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孙志清与被告平泉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自: